镇江一地曝光!
来源:镇江新区发布
编辑:黄昕彤
审核:杨佩佩
近日,镇江经开区生应局
曝光1起
重大事故隐患处罚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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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力度打击外包外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全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根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安排,现公布1起重大事故隐患处罚案例,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事故发生。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18日,镇江经开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航空航天产业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承包商江苏宏创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在从事环保设备安装工作,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马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进行上岗作业。根据2023年5月15日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江苏宏创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江苏宏创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壹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
安全是红线,也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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